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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县中心城区、乡镇圩镇规划区等公共露天场所
禁止焚烧祭祀用品的通告
农历七月十五将至,时值民间传统祭祀高峰,为建设文明城市,净化城市大气环境,倡导文明祭祀新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经研究,决定在于都县中心城区及乡镇圩镇规划区禁止焚烧祭祀用品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焚烧祭祀用品区域:县中心城区及乡镇圩镇规划区。
二、禁止在中心城区及乡镇圩镇规划区内露天焚烧锡箔、冥钞、纸钱、纸扎实物、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。
三、党员、团员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,做“告别陋习,文明祭奠”的先行者,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文明祭奠。创建文明城市联点共建各路段责任单位,需到各自责任路段做好宣传劝导工作。
四、中元节期间,对主城区道路两侧、广场、公园、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行为,由执法部门负责进行劝导和管理,对拒不改正的,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于都县文明办
2018年8月16日